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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三、查处范围
  (一)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 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 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 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一) 查处取缔重点
  1. 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2. 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3. 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 具体职责分工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负责牵头和协调指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对各职能部门完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煤炭及民爆器材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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