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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统贷分还”必须遵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贷款、分责偿还、综合平衡的原则,建立自治区、盟市两级筹资与还贷责任制。
  第六条 一级公路建设“统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负债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科学核定公路建设举债规模。
  第七条 实施“统贷分还”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必须是列入自治区公路网规划且列入旗县通一级公路项目;
  (二) 盟市已按本办法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出具了书面承诺函;
  (三) 项目前期工作完备等。
  第八条 实施“统贷分还”项目建设资本金根据各盟市的财力状况、一级公路发展任务,按地区实行差别筹集政策。即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的60%;呼伦贝尔市、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乌海市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的4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阿拉善盟负责落实项目资本金的20%。
  第九条 “统贷分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提出申请。各盟市依据自治区公路建设规划和项目库提出“统贷分还”拟建公路计划。
  (二) 出具承诺。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拟“统贷分还”项目出具承诺函,承诺函要明确资本金筹集、到期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等有关内容。
  (三) 项目批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对各地区上报的拟“统贷分还”建设项目审核批复,对批准建设项目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四) 签订协议。项目贷款经批准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所属的财政部门签订“统贷分还”三方协议。
  (五) 资金拨付。项目开工后,由各盟市按照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本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拨付其他建设资金。建设期内统贷资金只付息不还本,利息实行资本化。
  (六) 还本付息。项目竣工后,各盟市按照已签订的“统贷分还”三方协议,及时足额还本付息。
  第十条 实施“统贷分还”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使用统贷资金建成的一级公路通行费收入、各盟市管理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盟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燃油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及其他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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