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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0〕119号 2010年12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公路建设资金统贷分还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08〕122号)精神,为解决政府还贷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筹融资问题,明确自治区与盟市筹融资责任及资金来源,加强和规范“统贷分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贷分还”一级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资本金和借贷资金筹集办法。
  资本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车购税投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国债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燃油税费改革形成的交通专项资金、盟市地方政府补助资金、项目建设税费先征后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资本金筹集的最低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借贷资金主要包括: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其它基金组织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债券投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贷”,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厅以公路收费权作质押,以第二条明确的资金来源作为项目资本金,以项目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的融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还”,是指将上述统贷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转贷给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由其负责筹集资金按期偿还贷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明确偿还主体。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统贷的建设资金转贷给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贷分还旗县通一级公路建设项目所形成债务的偿还主体。
  (二) 签订偿还协议。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所属财政部门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签订“统贷分还”三方协议。“统贷分还”协议文本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
  (三) 按期还本付息。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项目使用贷款金额,按照“统贷分还”协议规定的还款计划、日期、金额、利率做好按时还本付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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