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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企业监控平台应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连接,按以下要求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上传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车辆的基础数据、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以及各类报表。

  (一)按照《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DB44/T769)以及《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联网监管接口技术规范》(粤交运〔2009〕1322号)的要求实时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企业平台上传的数据必须确保真实、有效,不得擅自修改数据。

  (二)每月5日前上传上月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月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对企业平台总体运行情况、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的统计、核查及分析。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监控平台未按规定上传数据,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停办其未传数据的车辆的运政业务。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未能落实监管职责,存在安全隐患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接收到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以及企业监控平台接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管指令后,不执行或落实指令,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加强企业监控平台的监督,于每年1月份对企业监控平台上年度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车辆安装终端情况、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和在线监控情况、车载终端的在线率、车辆基础数据及卫星定位安全监管数据、报表等数据资料的上传情况、违规违法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日常监控记录情况、监控情况统计分析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地市交通监管系统的监督,并于每年2月份对上一年度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辖内车辆安装终端情况、辖内车辆卫星定位数据上传率、监管系统在线监控时间和监管指令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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