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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监控平台使用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企业监控平台对已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车辆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运行。

  有关制度包括监控工作制度、信息发送制度、监控数据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维护制度、车辆卫星定位监控数据统计制度等,以上制度应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使用企业监控平台对本企业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全面、实时监管,并根据不同车辆、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对单车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设定,并按以下要求对本企业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越规定路线或者区域经营、夜间行驶等运营行为的实施严格监管。

  (一)车辆行驶速度监控。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实际行驶路段最高限速标识执行;当车速超过设定最高限速并持续超过1分钟的,企业应立即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二)疲劳驾驶监控。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未停车更换驾驶员驾驶的,同一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强制停车休息。

  (三)超越规定路线(区域)经营监控。不按规定线路行驶、超越规定运行区域范围或者进入禁行区域范围,应采取措施通知驾驶员予以纠正,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备查。

  (四)夜间行驶车辆监控。在20点至次日6点时段行驶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监控,每半小时应进行1次安全提示,对途中停车30分钟以上的车辆应查明停车原因;客运车辆在该时段严禁在三级以下公路行驶。

  第十七条 企业应立即执行省、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有关监管指令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领导,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将有关指令向车载终端设备发送;指令处理结果应在半个小时内上报省、市、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向车载终端设备发送信息要规范、简洁、明确,严禁发送与监控管理无关的信息,严禁利用企业监控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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