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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信息化手段通知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第三章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维护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辖区内所有重点车辆实行监管,并按照《广东省营运车辆监控数据接口规范》(DB44/T769)以及《省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卫星定位数据联网监管接口技术规范》(粤交运〔2009〕1322号)的要求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和实时数据共享。

  第十条 各县(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安装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监控客户端软件,对辖区内的所有重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对辖区内企业监控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抽查考核辖区内各个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每日至少两次抽查辖区内安装车载终端的车辆在线监控情况,每次抽查辆次不少于所监管车辆总数的15%。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对抽查到的道路运输车辆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记录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指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在半个小时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接到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指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落实企业予以纠正,并在一个小时内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企业监控平台的应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自建或委托建设企业监控平台,对所属需强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管。道路运输企业应落实企业监控平台的专职管理部门、人员及其岗位职责,确保企业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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