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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应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0年12月15日以粤交运〔2010〕1794号发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及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突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及企业监控平台应符合《广东省重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车辆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DB44/T770)的要求。

  第四条 我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管体系。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设和维护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并按要求将全省所有重点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数据纳入监管。

  第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各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建设、应用和管理,对全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日常运行情况实施监督并记录建档,档案包括监控系统在线情况、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违章车辆处理情况等。每年度对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进行考核。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日至少两次不定时抽查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在线监控情况和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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