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专利奖的奖励经费从省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省专利奖授予对本省自主创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设计人)。
  省专利奖重点奖励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包括发明人)。
  第八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省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工作居住证的专利权人,或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三)有效专利,权属明确;
  (四)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国防专利或保密专利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九条 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专利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条 省专利奖候选人、候选单位(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在推荐省专利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与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奖励办公室。
  第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对象、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专业进行汇总、分类;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提交评审。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在报纸、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初评的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省专利奖候选对象及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交书面意见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异议的调查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进行调查和复审,或采用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奖励办公室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40日内将异议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