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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76号 2010年1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自主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鼓励发明创造成果取得专利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专利在本省的实施和商用化,提升本省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创新型江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江西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是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而设立的专项奖励。
  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发明创造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效益,择优奖励。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审定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科技、专利、经济、教育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人员为单数。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人员为单数。
  第五条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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