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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大庆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范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管部门为民族宗教事务局和财政局,由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与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的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用于少数民族发展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环保、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 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财政部门不得从分配的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六条 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报批程序:
  (一)县(区)主管部门每年2月底前,对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进行初选,填写《大庆市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年度项目申报表》,联合行文对口上报市主管部门。
  (二)市主管部门对县(区)上报的项目提出初步意见,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项目批准后,市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批复到县(区),项目资金按财政渠道下达县(区)政府。
  第七条 少数民族发展扶持资金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需要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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