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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九)水生态修复工程。构建以三峡、丹江口、水布垭、高坝洲、隔河岩库区等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山区中小河流治理为主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程体系;实施以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和山区小水电代燃料清洁能源项目相结合的水循环经济建设体系;适当新建山区小型蓄水工程、山区集雨工程,完善供水水源工程体系建设;做好洪湖、梁子湖、长湖、大九湖等湖泊的保护工作,综合开发清江和漳河、洈水等水利旅游项目,培植区域生态旅游后劲。

  (十)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完善清江梯级水库与荆江错峰方案、沮漳河等中小河流防洪调度方案、斧头湖、梁子湖等重点湖泊控制运用方案以及完建病险水库汛期调度运用方案。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分蓄洪区安全运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扩宽预案覆盖范围,重点抓好预案的落实,为有力有序有效应对水旱灾害提供规范制度保障。

  三、加强对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落实责任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要配合抓,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要将确保完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利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实现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保发展的防洪抗灾减灾目标,作为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齐抓共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多方筹资。各级地方政府及其发改、财政、水利、农业、建设、国土、气象等部门,在大力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要积极筹措本级财政性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整合涉水涉农涉地资金,优先安排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于小型水利工程,要积极引导受灾区群众投入,用足、用活、用好农村“一事一议”政策;对于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水利工程,可以采用社会融资、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三)加强建设管理。各级水利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管理、洪水影响评价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四制”及验收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符合流域区域规划,有利于防洪保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和政府集中采购制,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对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进度、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充分发挥督办指导作用,确保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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