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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政办发[2010]1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我省水利灾后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和增强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进一步发挥水利防洪基础设施的防灾减灾效益和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水利灾后恢复重建的重大意义

  今年汛期,我省发生了严重的暴雨洪涝灾害,特别是7月份的防洪形势异常严峻,高强度暴雨近十年少见,严重洪涝灾害近十年少见,两江(长江、汉江)洪峰两度夹击历史少见。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拼搏,科学防控,夺取了江河抗洪、田湖统筹、水库防汛、避险转移四大保卫战的全面胜利。水利防洪基础设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防洪减灾效益达652亿元,为十年来最高,再次显示了其投入少、社会效益回报高的显着特性。但是,洪水过后,我省水利防洪基础设施水毁损失也为近十年来最重,高达191亿元,暴露出高标准防洪保护圈尚未形成,特别是中小河流防洪标准低、湖堤基础差、水库涵闸泵站病险多、分蓄洪区建设和山洪防治严重滞后,以及一些防洪骨干工程尚未达标等薄弱环节。

  水利防洪基础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抢抓新一轮的水利灾后重建重大机遇期,趁势而上,又好又快地做好全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增强防灾抗灾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利灾后重建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全省水利灾后恢复重建的主要目标任务

  在深入开展灾后反思,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查找薄弱环节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确保2010年汛前全面完成灾后水利水毁修复任务,扎实推进水利“十二五”规划的实施,全面提升水利工程抗御水旱灾害的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一)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对已安排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渠道、安全饮水等3752处水利水毁工程,要倒排工期,抢抓进度,抓好督办,确保质量,特别是对一些重要骨干工程,要实施旁站监理。对未安排资金的水利水毁项目,各地要积极筹资,抓紧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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