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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环发[2010]410号 2010年12月2日)


各市环保局 各有关企业:

  全面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是贯彻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监管能力、监督企业合法排污的重要抓手。今年以来,全省环保系统注重以服务减排为核心,以“增功能、保运行、促应用”为重点,全面提高了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结合“十二五”期间对氨氮和氮氧化物纳入减排考核目标的工作需要和目前我省环境自动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省市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的职责与分工问题
  全省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分级监控、属地管理。
  (一)省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
  1、统一制定自动监控实施规划,统一制定建设、安装、运行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商和运营商准入资格,统一实施对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营、数据有效性审核以及数据应用的监督、稽查和考核。
  2、负责重点国控企业(名单详见附件)的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自动监控发现的超标企业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二)市级环保部门在自动监控工作方面的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验收和运营工作,组织排污企业从统一招标的自动监控供货商和运营商中,选择供货和运营单位,督促排污企业按期完成系统建设,确保运行质量。
  2、负责对除附件名单以外的所有国控、省控及省控以下重点企业进行自动监控平台监管、现场核查、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以上企业自动监控发现超标情况进行处罚和督促整改。
  3、对本辖区内自动监控运营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并负责开展除30万千瓦机组火电厂以外的所有重点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工作。
  4、将运营考核、比对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控超标排污及整改情况等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省环保厅。

  二、关于新建、改建、扩建重点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问题
  省级及省级以上新建、改建、扩建重污染项目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纳入全省监控网络。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排污单位从全省中标供货商中选择设备供货单位进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要求按照省环保厅晋环发[2010]45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关于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问题
  全省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2011年底以前完成,其余重点企业应在2012年6月以前完成
  废水氨氮自动监控设备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入围招标。各市环保局组织排污企业在入围名单中选择供货商,原则上每个地区只选择一家供货商。我厅对安装的氨氮自动监控设备的部分重点国控企业,视省财政补助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氮氧化物自动监控系统不再另行组织招标。由于我厅在2007年统一招标时要求废气自动监控系统预留氮氧化物接口,由原中标供应商继续供应安装。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各供应商与企业签订合同,按期完成安装、联网和验收工作。

  四、关于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的问题
  坚持第三方运营的原则。由省环保厅统一制定运营标准和规范,统一组织运营入围资质招标。各市环保局在省级招标入围运营单位中,自行选择运营单位,原则上每个市选择一家运营商。各市环保局要组织定期对运营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加强对运营商的考核力度,开展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按时统一上报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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