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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桂法制字[2009]14号)


各市、县(市、区)法制办公室,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法制处,中直部门法制处:
  2009年4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了加快规范性文件清理进度,确保清理工作质量,我办制定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政发[2009]34号文规定,各地区、各部门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经自治区组织历次清理后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本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清理的结果将统一对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公布后,对应予清理但未进行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将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桂政发[2009]34号文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的要求,加快清理工作进度,切实提高清理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清理任务。对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汇报。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重要领域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点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指南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的文件应当界定为规范性文件: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行政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除不能使用“令”外,可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所有行政公文的文种。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制定主体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制定主体制定的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内部工作方案、内部工作分工等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等技术操作规程;
  3.制定主体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4.上行文和同级制定主体之间的工作函件等;
  5.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书;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规定,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过去制定的涉密规范性文件如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要予以清理,并按照桂政发[2009]34号文的规定公布清理结果。
  二、清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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