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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0〕651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做好房屋登记相关服务工作,现将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针对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以及核实个人出入境证件
  与居民身份证关联情况等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共同研究后已取得一致意见。请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按照《关于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0年第50期)议定的事项开展相关的房屋登记工作。
  二、各登记部门为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办理房屋登记时,符合即时办理业务种类的应即时办理。受理房屋登记时,申请人未能提交北京签发的个人出入境证件与本
  人居民身份证关联证明文件,其他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各登记部门应当先受理,在受理通知单上注明未能即时办理的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函询核实个人出入境证件信息,待收到复函后,符合即时办理业务种类的实行即时办理。函件往来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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