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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聘用到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

  第十条 实施岗位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聘用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竞聘岗位、竞聘范围、任职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

  (二)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聘用方案的意见;

  (三)岗位聘用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四)公布竞聘上岗的岗位名称、任职条件、程序方法等事项;

  (五)公开报名,资格审查;

  (六)岗位竞聘。竞聘上岗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竞聘演说、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专家评议、双向选择等方法进行;

  (七)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完备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聘用后,应及时填报《大连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和《大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登记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规模小、人员少的,主管部门可按照上述基本程序组织竞聘上岗。

  第十二条 聘用结果经审核备案后,聘用单位应下发正式的聘用文件。

  第十三条 聘用到三类岗位人员的聘用期限一般为3-5年。岗位聘用期限不能超过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按时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三类岗位人员职务晋升、续聘、解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竞聘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检监察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岗位竞聘人员在竞聘岗位时,涉及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岗位竞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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