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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株洲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城区学位,优化城区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省政府《关于加强义务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不断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在审批中小学幼儿园报建手续时,应简化程序即时办理,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办法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国土、财政、发展改革、物价、房产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中小学幼儿园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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