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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株洲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拟订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有关环境保护实施意见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负责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拟订全市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审批和发放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负责全市辐射环境安全和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用作原料废物进出口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参与市内新建省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有关工作,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
  (四)负责环境监察、排污收费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市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县市区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内重点流域、水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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