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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及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株洲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规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依法实行统计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依法配备专职综合统计员与本级有关部门统计人员共同组成统计站,为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保障统计机构足额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日常统计工作业务经费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常年经费预算,并随着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经济规模的扩大逐年增加。普查等专项经费应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重大普查按照常住人口人平1.5元以上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
  (三)监督统计站、统计人员和其他人员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依法保证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和统计监督权,帮助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执行综合统计员变动备案制度。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进行调动或调整,应提前征得上级统计部门同意,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进行。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经济工作进度分析会,及时掌握了解本区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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