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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司法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株发〔2010〕3号)和《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株委〔2010〕3号),设立株洲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新增的职责
  1.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2.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3.指导监督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法治株洲”创建工作。
  (三)管理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指导监督管理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和公证工作;负责全市仲裁机构登记申报工作;管理市公证处。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九)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
  (十)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考核奖励和警务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指导市法学会秘书处、律师协会、司法鉴定协会、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及安置帮教志愿者协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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