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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9〕12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报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及管理,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国税发〔2009〕59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一)事先备案的范围
  1.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2.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6.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
  7.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9.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
  10.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11.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3.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税收优惠。
  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可以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15.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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