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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2217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城市供水成本和定价成本公开试点工作,是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水价改革的重要探索,对于促进供水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挖潜节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兼顾、稳步推进,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供水成本公开的各项工作。

  二、我省城市供水成本公开的试点城市确定为:宜春市和鹰潭市。

  三、成本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要求

  (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详见附表1、2)。

  2、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 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

  3、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4、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止到听证会召开前3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

  5、听证会举行 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6、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7、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1、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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