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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10]2226号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的请示》(赣食药监财(2010)1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GMP)认证费收费标准

  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的具体收费标准为:

  1、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的受理申请费收费由每个企业2000元调整为每个企业300元;

  2、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的审核费标准由现行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的32000元调整为29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的标准由3200元调整为2900元。

  3、取消向获得(GMP)证书的企业收取年费。

  二、(GSP)认证费收费标准

  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时,仍执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4]624号)文件执行。

  三、你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赣计收费字[2003]68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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