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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城乡景观风貌、城市雕塑规划管理工作;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街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查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已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城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市辖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九)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统计、政务公开、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信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科

  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用地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

  (五)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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