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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查处各类违法占地的职责交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承担。

  (三)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和市辖城区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镇、乡、村庄规划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建设档案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的责任。统筹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综合协调、平衡与城乡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

  (三)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四)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土地出让、转让、收储、划拨以及使用性质改变等规划管理的责任。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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