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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南府办〔2010〕1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456号)、《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民政部令1号)及《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107号)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村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为他们提供生活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部分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是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也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有效举措。

  市委、市政府一直以来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加大资金的投入,进一步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步伐,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有些方面仍然不够规范,个别地方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甚至出现五保供养场地被挤占、出租等问题,影响了农村五保供养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扎实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各项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二、落实人员,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需纳入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管理的,按照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按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人员工资,提供必要设备和管理经费。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五保村应至少配备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村级服务机构日常管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因事设岗、按需设岗,主要管理人员由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其他服务人员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招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建立岗位工资制,实行以岗定酬,做到奖优罚劣,奖惩分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具体供养服务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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