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六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领取表
3.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情况汇总表
附件1:
河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名称: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年级班级 |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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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性质 | □农村 □非农业 | 主要收入来源 | |
家庭住址 及邮编 | | 联系电话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年收入 | | 人均年收入 | |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班级审核意见 |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