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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五、明确各级分担责任。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负担60%外,地方分担的40%部分,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根据我省各级财力状况,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确定为: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在全省排名前30位的县(市、区),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县(市、区)分担;排名后50位的县,省、县(市、区)分担比例为25%、15%;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为15%、25%;市直属学校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其余40%全部由市级分担;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国家助学金除中央财政补助60%部分外,各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确定的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统筹安排资金。

  六、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都要建立学费减收和免收制度,各普通高中每年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鼓励社会捐资助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七、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应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逐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档案。各地学校要把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学生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八、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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