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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冀财教[2010]20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有效手段,对于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二、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做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和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资金审批、核拨进程,并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三、从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四、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普通高中学校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国家和省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民办学校资助面由各市和省直管县根据当地财力和生活水平确定,具体资助由民办学校学生提出申请,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各地的情况统筹确定,确保完成国家规定的资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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