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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教联〔2010〕69号)


各民办高校:

  为规范民办高校举办者初始出资、追加出资或变更出资的行为,维护民办高校及其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高校举办者出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设立民办高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民办高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或挪用办学资金。

  二、民办高校应当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出资的,应于学校取得法人登记前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对新设立的民办高校,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已按规定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应按验资报告结论确定为举办者向民办高校的出资,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初始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法人登记。

  四、民办高校设立后,举办者继续向学校投入的资产为追加出资。追加的出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追加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办理注册资金变更登记。

  五、民办高校有多个举办者出资,举办者未发生变化,举办者之间发生了出资转让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应的资产验资报告,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出资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

  六、民办高校增加新举办者,或举办者全部或部分退出,将出资转让给其他举办者或新举办者的,应提交原举办者申请、学校资产清算报告、决策机构意见、资产验资报告、学校章程等,填写《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出资人变更登记表》,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后,到省民政厅进行相应的备案,如需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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