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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0〕4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省级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监察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咨询和论证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第三条 评审专家从事或参加下列采购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活动的评审和咨询;

  (二)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三)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非公开招标适用情形以及进口产品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财政部门要求评审专家参加的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条 评审专家的管理、使用,应当遵循“统一条件、分级管理、管用分离、集中考核”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登记入库的专家,其资格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机构等应当互相予以确认,并实行评审专家资源共享。

  第五条 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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