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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2010年8月25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业主、居住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镇规划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的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
  本规定所称其他管理人,是指除物业服务企业以外,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综合管理服务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镇社区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保障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职责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等内容,纳入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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