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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26.积极推进地下非煤矿山“六大系统”建设,到2013年年底,未安装“六大系统”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推广尾矿干排、尾矿充填技术和尾矿砂综合利用,在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在露天矿山推广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27.2010年年底前,在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完成涉及硝化、氯化和重氮化等15类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自动化控制升级改造。(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28.每年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车辆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性能检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要与城市消防监控中心联网。(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

  29.积极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省质监局负责)

  30.积极推进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报警和运行状况显示与记录装置、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31.企业要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安全投入。(省财政厅牵头,省国资委、安全监管局、发改委配合)

  32.积极争取国家优惠政策,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剧毒化学品泄漏灾害防治和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大高危行业企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进力度,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减少生产一线从业人员数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发改委、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监管职责,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

  33.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

  34.建立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消防、交警、海事、农业(农机)、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商、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落实反馈、备案、督办、复检、通报综合督查检查制度,及时督促有关政府和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行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省安全监管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黑龙江煤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海事局、省农委、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工商局、监察厅分工负责)

  35.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省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质监局、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粮食局、旅游局、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民航局、黑龙江电监办、黑龙江海事局分工负责)

  (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36.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公安、安全监管、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煤监、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工业和信息化、海事、监察及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工作机制,使打击非法违法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督促各地、各部门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现场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关闭取缔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煤矿由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牵头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道路交通运输由省交通运输厅、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组织;乡镇船舶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建筑施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组织;人员密集场所由省公安厅消防局牵头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按职能分别牵头组织;特种设备由省质监局牵头组织;省公安厅配合各牵头单位开展“打非”工作;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省安全监管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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