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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办发〔2010〕37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不断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遇到政策、操作和工作层面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对农村居民转户后退出的质量较好的农房与农村现有危旧房置换后进行整治的问题

  农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及住房可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进行流转。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村居民转户后可自愿将质量较好的农村住房与其他村民的危旧住房进行置换,并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后,将置换的危旧房屋按规定退出并获得补偿,退出的宅基地及危旧房屋实施复垦整治。国土房管等部门要依法指导转户居民做好宅基地、农房置换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关于户改前已转户,农村居民将农村宅基地及农房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享受宅基地和农房退出补偿政策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3号)第七条规定:“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办法规范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户改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的,不纳入本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范围,已将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房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的,不能享受相应的退地补偿政策。

  三、关于户改前家庭已有部分成员转户,户改后该户其余成员转户后作为整户退地享受相应补偿的问题

  2010年8月1日之前家庭部分成员转户的不适用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土地退出相关政策,2010年8月1日之后家庭其余成员全部转户的,家庭其余成员按整户退出时的规定获得相应退地补偿,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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