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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基本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问题的通知


  二、实施管理方法

  (一)建设单位依法支付考古工作所需费用

  凡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事先会同文物业务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1220号)等法规的要求,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并及时支付给文物业务单位。

  实施考古工程合同管理。文物业务单位,应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90]文物字第248号)并结合现行相关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提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文物业务单位应签订考古工程合同,并在合同中确认资金数额、支付方式、时间和合作管理事项。

  (二)加强考古工作管理

  文物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规的规定,完善和规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项目的实施管理制度,完善作业资格和作业项目的审批、审核和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各级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理监督,但不得收取费用。

  文物业务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文字[1997]272号),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事业收入列入单位预算收支管理,规范支出管理制度,确保该项经费用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资料整理、报告出版等工作业务支出,专款专用、管好用好。在考古项目的选择上,要以文物、历史等相关资料或调查为依据。文物业务单位在依法做好文物考古工作的同时,要努力为建设项目节省费用、争取建设施工时间和增进服务,应将适当的考古工作报告,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供。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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