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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1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市属各投融资公司:
  现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土地储备支出核算,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三部门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昆明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根据本办法核算有关费用支出。

  第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在确定储备土地供应起价时,应当综合考虑拟供应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建设规模、规划设计条件、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储备支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市场交易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等,禁止低于土地储备支出确定供应起价、供应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及受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和核算土地储备支出。

  核算土地储备支出,应按要求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土地储备实施全程跟踪审计,由市级审计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审计认定,审计认定结果为确定、核拨土地储备支出的依据。

第二章 土地储备支出的构成

  第六条 土地储备支出是指为收储土地并使土地具备规定的供应条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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