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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六日

  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污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排污建立健全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的决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

第二章 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一)向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私设暗管,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擅自拆除、闲置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经批准,新(改、扩)建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重污染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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