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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建设智慧城市决定的近期工作意见


  (四)建立智慧城市博览会工作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包干使用,暂定五年不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博览会方案制定、场馆布置、招商招展、宣传推广、展会运行与监理等费用的支出。

  二、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人才的培养

  人才培养是我市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切实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高层次领导人才、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智慧办、人才办、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订实施计划,落实保障措施,加强智慧城市建设高层次领导人才、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

  (六)明确责任,统筹协调,开展各类人才的培养工作。市人才办负责牵头组织高层次领导人才的培养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智慧制造产业基地、软件产业基地等管理机构的高层次领导人才的培养;市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培养工作,重点培养适应智慧城市建设的智慧贸易、智慧物流、智慧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智慧健康保障、智能交通、智能装备设计制造、智能电网等领域的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智慧城市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上述各牵头单位负责每年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并将培养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责任,有序推进。

  (七)实施“千人培养计划”。力争每年培养智慧城市建设的高层次领导人才培养不少于100名,企业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培养不少于1000名,高技能人才培养不少于3000名。在浙大软件学院开设脱产和在职硕士研究生班,每年培养高层次领导人才、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500名,逐步扩大到1000名。经认定的其他高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实训基地,也可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所需各类人才的培养工作。

  (八)加大智慧城市建设人才的政策支持力度。凡列入市级统筹的智慧城市建设高层次领导人才、高层次复合型实用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其培训经费的1/3由市统筹培训专项经费给予支持资助,其余培训经费由各县(市)区补助、各用人单位资助;对确定为智慧城市建设各类人才培养定点的院校,优先列入重点专业给予支持;对于定点为智慧城市建设各类人才实训基地的,优先享受市有关实训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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