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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0〕26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精神,加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现就做好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定点培训机构经费申请的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原定点培训机构),在2010年度开展的补贴培训,且未在当年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可以在2011年度按有关规定,向属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二、关于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

  各区县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就业需求和培训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面向区域内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认定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各区县要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中定点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区县在确定定点培训机构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对拟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区县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参考式样见附件1),并将签订《补贴培训协议》的定点培训机构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报告、《定点培训机构及职业(工种)范围情况表》(见附件2)、《补贴培训协议》(复印件1份)。

  原定点培训机构可以继续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补贴培训工作;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按照区域内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标准,对原定点培训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对长期不开展培训或培训质量不高的,应该取消定点培训资格,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关于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文件要求,我市在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行业启动了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且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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