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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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