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39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习生报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确认问题
自2009年1月1日起,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收入额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执行,即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关于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范围问题
自2010年1月1日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一)除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外,享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均在大连的建筑业纳税人除外);
(三)上市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关于支付自然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