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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城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料收集、检查、情况沟通、后续处置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担保公司的变更和撤销登记、负责违法违规担保公司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负责担保公司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处置。
  四、工作步骤
  (一)摸清机构底数(2010年11月12-30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询全市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担保”字样的企业,摸清全市担保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二)收集申报资料(2010年11月1 5日至12月15日)。
  在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市金融办、主城区政府金融办或北部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提交规范整顿申报资料。注册在主城区的担保公司由所在地的区政府金融办或北部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负责初审,注册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担保公司由市金融办负责初审。
  (三)提出处置意见(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1月14日)。
  1.市金融办牵头制定规范整顿审查标准、工作流程,组织各区县(自治县)政府金融办或指定部门开展培训。
  2.市金融办、主城区政府金融办及北部新区管委会指定部门根据责任范围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担保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根据审查标准对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制订保留、重组、限期整改、退出行业、解散、撤销等处置方案。
  3.市金融办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出处置决定。
  (四)实施整改(2011年1月15日至3月31日)。
  1.市金融办对审查合格、依法保留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有不规范行为、经整改可能达到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市金融办要督促其整改或重组,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达到要求后补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未达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3.调查摸底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担保公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行查处。
  4.偏离担保主业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担保行业秩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市金融办提出退出行业、解散或撤销的处置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行政处置措施。
  (五)总结汇报。
  由市金融办牵头起草全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总结报告,并报市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
  五、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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