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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十二)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3年内由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二十三)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
  (二十四)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淮安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给予5万元奖励;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直至摘牌。
  (二十六)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5-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七)市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要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1年起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至500万元。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对现代服务业重点导向产业的投入,支持重点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和纳税大户发展,以及用于服务业目标考核和各种活动的开展等。从2011年起,各县(区)也要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视财政逐年有所增加。
  (二十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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