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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四)大力吸引大型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落户淮安,对在淮安投资兴建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的企业,其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到位且企业正常运营1年后,经认定后按注册资金的5%给予奖励;鼓励软件开发和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淮安纳税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我市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六)对总部设在我市且在我市境内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市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节能评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商务中介企业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论证,且认证当年主要业务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30%以上的,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和企业技术中心及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二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市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市重点物流基地,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淮发〔2006〕43号),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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