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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发〔2010〕93号)


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

  为确保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九条第五款,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参保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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