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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7日

黑龙江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保护不同地带的典型自然景观、森林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属于森林生态系统类型,位于东经129°40′30″-129°53′50″,北纬44°20′0″- 44°30′30″范围内。保护区面积、界线以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为准。

  第三条 在保护区及其周边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牡丹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隶属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业务上受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保护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

  (三)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组织资源调查和环境监测,建立自然资源档案;

  (五)开展与保护区相关的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建立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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