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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府办〔2010〕32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
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指企业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及产业分工,将其生产流程中的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设计策划和其他服务等业务从原企业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或者外包给专业的社会化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分离)。
  第三条 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分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分离工作;市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成立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分离的相关工作。
  市分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做好企业分离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例会,汇总全市分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究共性问题,解决企业具体困难。通报全市分离工作情况,加强对典型企业、分离形式、分离内容、创新举措等先进经验的总结交流。
  第五条 对拟实施分离的企业,由各对口主管部门帮助企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分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加快工商登记、税务帐户开设等审批程序,确保新分离的企业尽快开展业务。各地分离工作机构每季要向市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苏州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六条 申请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政策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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