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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旅游突发事件,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同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省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建现场救援指挥机构,赶赴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4.3.2发生较大(Ⅲ级)旅游突发事件,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省旅游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向事发地旅游应急机构派出救援专家或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在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由事发地市级旅游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向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时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情况。

  4.3.3发生一般(Ⅳ级)旅游突发事件,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在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下,市、县(市、区)旅游应急机构实施应急救援。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关注旅游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

  4.4指挥与协调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应急救援,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

  4.5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程序

  4.5.1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危及到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时,随团领队、导游、景区景点工作人员要立即组织旅游者采取避险措施,同时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情况。

  (2)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危及旅游者生命财产安全的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航空、保险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

  4.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队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领队和导游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同时向当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以上旅游应急领导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应急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对其他人员采取相应的卫生防护措施;做好旅游团队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旅游应急领导机构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事发地旅游应急领导机构要向相关的旅游团队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经卫生部门正式确诊为重大传染病病情后,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队需经过地区旅游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队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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