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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若干意见
(杭政函〔2010〕27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号)和《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低碳城市的决定》(市委〔2009〕37号)等政策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落后产能淘汰目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一)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原则。
  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腾出空间;突破资源、环境等要素的瓶颈制约,尽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实现“关小上大引新”的目标。
  (二)节能环保与低碳发展优先的原则。
  按照节能、环保和建设低碳城市工作的要求,逐步淘汰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超环保排污核定等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强力推进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和转型升级。
  (三)突出重点和分类指导的原则。
  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落后耗能设备的淘汰工作,根据不同特点提出分类推进方案,坚决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总量。
  (四)企业为主、市场引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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