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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0]64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区直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
  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治理规范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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